第三期
婦女與兩性研究室(成功大學)通訊
第三期民八十六年三月 ;
書訊
以下書目為呂惠雁導讀「精神分析女性主義」之參考書藉
1. 梁穠剛。《回歸佛洛依德----拉康的精神分析學。》台北遠流。
2. 梁穠剛。《快感與兩性差別----後現代主義文化理論的一些側面。》
3. 張京媛主編。《當代女性主義文學批評。》北京大學出版,1992年。
會務報告
1. 讀書會預告
三月二十二日上午9:00-1:00在學生輔導中心會議室
內容女同志理論
導讀饒夢霞
(本月原定為許霖雄導讀「當代社會主義女性主義」,因饒夢霞下月有事,不克
導讀,故與本月對調。)
2. 台大婦女研究室召集人張玨,不但於二月二十五日前來授課.課後與我們分享
心得。更不辭勞累帶來一套台大婦女研究室的出版品贈送給我們。另又贈一套
三豐出版社的性教育叢書。此外,我們講買了「第二屆全國婦女國是論談會議
論文」六冊,獲贈「性別 與兩性研討會」會議論文一冊 。詳細書目如歡迎借
閱。
三豐兒童性教育漫畫叢書共三冊
三豐青少年性教育系列叢書共一冊
婦女與法律
婦女與教育
從照顧眷屬而談婦女福利政策
從經濟需求層面談婦女福利政策
婦女與工作權
婦女與健康
3. 本學期「性別與社會」課程學生反應良好。希望大家能繼續支持下學期
「性別與社曾,的課程便它常態化。截止日期為三月十九日。
4. 活動組目前策劃活動如下
1)演講 兩性關係與法律 尤美女律師 4月22日
2)座談 約會強暴 簡崇和、簡春安 5月份
律師、婦女會
3)午間談話---擬由會員有興趣、或有話題想與大家討論者動認領、帶
領。時間為週一或週五中午12:20--1:20。約二十分引言,四十分討論,請大家詠
躍支持。請洽饒夢霞,分機66220。
5. 報載.國內將於婦幼節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我們是否要趁此時推
動校內的「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兩性平等委員會」,或我們的「婦女與
兩性研究室」,將再擇期聚會討論。
6. 據成大書城所言、時報出版之《女性主義思潮》已無書。現已慶委請黃怡瑾
向南師院書城調書中,請靜候下文。
7. 本月收支如下
會費(傅明秀 范光隸陸偉明陳昌明 黃怡瑾 吳建芸) +3000
補貼張玨教授文通茶飲費 -3275
購買論文集 -300
結餘 11,005
8四月二十二日下午1:30--3:20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尤美女律師演講「兩性
關係與法律」。地點為國際會議廳第三演講室,請共襄盛舉。(能帶班來更好)
活動報告
1.「性別與社會」
2.「精神分析」
3.「性別與兩性」研討會
社團報告
1. 鄭珮嘉
2. 黃怡妙
附件
1. 台大性別岐視及性侵害防治實施辦法草案
2. 台大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性別岐視及性侵犯申訴委員會組織章程草案
3. 清大性騷擾防治與處理實施辦法草案
4. 師大校園師生倫理相關問題緊急事件處理辦法
5. 交大性騷擾防治與處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6. 成大新聞
7. 婦女人身安全手冊
國立台灣大學性別歧視及性侵犯防治實施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台灣大學為預防及處理性別歧視和性侵犯,特訂定性別歧視及
性侵犯防治貫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目的在於推動本校教職員工生建立正確的兩性平等觀念,
並就性別歧視和性侵犯之相關問題,採取預防及處理措施,以提供一個免於
恐懼威脅的教育環境。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性別歧視及性侵犯,是指性別蔑視、性賄賂、性威脅、
性侵犯及不正當性意涵、性引誘之口語、文字或身體行為。
第四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有阻止申訴性別歧視和性侵犯事件者,之適用範圍。
亦屬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 為處理有關性別歧視和性侵犯之申訴案件,特設置性別歧視及性侵
犯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六條 本委員會隸屬校務會議,置委員十五至十七名,由教師代表十名、
職工代表兩名及學生代表三至五名組成之。前項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委員互選
產生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教師及職工委員任期兩年,每年應改選其中半數,連選得
連任。第一屆委員自原籌備小組提名,經校務會議通過後任命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教師委員應自婦女研究、社會、法律、心理、醫療等相關
領域專長教師中遴聘之,學生代表由學代大會產生,職工代表由職員職誼會
產生。
第九條 為防止及處理本辦法第三條行為之發生,本委員會應進行下列工作
一、教育及宣導:宣導正確的兩性平等觀念,並教育教職員工生防範性別歧
視和性侵犯行為
二、調查、輔導及治療:對申訴者和被控者進行調查,提供危機處理並視
需要轉介至專責磯構進行心理輔導或治療。
三、評估及檢討:對性別歧視和性侵犯的預防、處置作定期的評估及檢討,
必 要時並進行研究分析。
第十條 為落實本辦法,本委員會應推動下列措施之辦理:
一、於學生輔導中心增加硬體設施,包括辨公室、諮商室和小型會議室。
二、於學生輔導中心逐年增置社會與或心理專業輔導人員若干名,並對現有
中心工作人員提供相關的在職訓練。
三、設置申訴專線和專用信箱。
四、與校園社團定期舉辦相關宣導及教育活動,並製發相關手冊與資料。
五、定期或不定期公佈申訴案件的處理結果。
第三章 申訴與處理
第十一條 申訴程序如下
一.發生本辦法第三條所刊事項之本校教職員工生,應於行為發生後一個
月內以正式具名之書面資料或口頭方式,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者得
要求不向被控者暴露身分。
二、本委員會受理申訴後 ,應於七天內展開處理,若有調查之需要,應指
派三人以上之委員成立專案小組,並於六十天內提出調查報告。但重大案
件者得於三個月內提出。
三、處理期間當事人可以要求由輔佐人陪同接受調查,本委員會亦得邀
請相關人員參與調查工作。
四、調查結束後.委員會應就調查過程及裁員結果,向有關單位提出報告
,並要求處置。當事人若有不服,可依本辦第十七條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委員、學生輔導中心人員、輔佐人及參與調查之相關
人員對申訴之個案應負絕對保密之義務。
第十三條 申訴者如因個人權益考量要求暫緩調查,本委員會得視情況決
定之。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若證實申訴者誣陷被控者,應做成懲戒之裁量,並送
有關單位執行。
第四章 調解及仲裁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基於當事人的權益、申訴案件本身無法採證周全、或
雙方當事人對事件認知差距過大之考量,得採取調解程序調解之。
第十六條 調解程序如下:
一、調解之前應先有詳盡的個別會談以瞭解雙方立場,並提出初步評估
二、召開調解會議:除申訴者和被控者應出席外,雙方均可由輔佐人陪同
三、就調解結果進行溝通、勸導、再教育。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對於重大申訴案件、或當事人對裁量結果不服之情況
,得組成仲裁小組處理之。仲裁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名為主任委
員,由本小組召集人擔任之,餘由本委員會和受仲裁之一方各提出半數組
成之。對仲裁結果,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第五章 人事與經費
第十八條 本委員會應設固定辦公場所,並置行政人員若干名
第十九條 有闆推動本辦法所需經費,除在本校相關支出項目下勻支之外,應逐年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貫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性別歧視及性侵犯申訴委會組織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则
第一條 國立台灣大學建築與域鄉研究所,為預防及處理性別歧視和性侵
犯之相關問題.特訂定性別歧視與性侵犯申訴委員會之實施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目的在 於推動本所教職員生及助理建立性別平等觀念,
並就性別歧視和性侵犯之相關問題,採取預防及處理措施,以提供一個免
於恐懼威脅的環境。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性別歧視及性侵害,是指基於性別而造成不公平的待遇
及利用性別或職位優勢而造成他人心理或身體傷害之行為。
第四條 本所教職員生有妨礙申訴性別歧視和性侵犯事件者,其行為而同
本辦法連三條之規定。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 為處理有關性別歧視和性侵犯之申訴案件,特設置性別歧視和性
侵犯申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六條 本委員會隸屬所務會議,置委員七名,由教師互選代表一名、職
員與助理互選代表一名、學生互選代表四名組成之。並由所內委員邀請所
外女性教師一名擔任特別委員,其權利義務與委員相同。本委員會之教師
委員應具婦女研究、社會、法律、心理、醫療等相關領域之知識背景,委
員會委員之性別比應維持女四男三之比例。前項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委員會
互選產生之召集人之性別必需是女性。
第七條 選舉辦法:由教師及職員互選代表各一名後,再由學生會召開學
生大會選出四位學生代表,以能維持女四男三之比例。
第八條 補選辦法:因故缺額時,依本辦法之第六條及第七條進行補選。
第九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但第一屆委員任期至八
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
第十條 本委員會可視案件需要延聘所外相關專業領域人員為諮詢顧問
第十一條 為防止及處埋本辦法第三條行為之發生,本委員會應進行下列
工作:
一、調查、輔導及治療:對申訴者和被控著進行調查提供危機處理.並
視需要轉介至專責機構進行,心理輔導或治療。
二、評估及檢討:對:性別歧視及性侵犯的預防、處置作定期的評估及檢討
,必要時並進行研究分析。
第十二條 為落實本辦法,本委員會應設置申訴專線及專用信箱。
第三章 申訴與處理
第十三條 申訴及處理程序如左:
一、發生下辦法第三條所列事項之當事人為本所教職員生,應以正式具名
之書面資料或其地方式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者得要求不向被控者曝
露身份。
二、本委員會受理申訴後,應於三天內展開處理。若有調查之需要.得成
立專案小組,並於兩週內提出調查報告,但重大案件者得於一個月內提出
報告。
三、處理期間.當事人可以要求由委託人陪同接受調查。本委員會亦得邀
請相關人員參與調查工作。
四、調查結束後,委員會應公調查過程及裁量結果,做成調解或懲戒之
裁量,送所務會議執行,並要求所長依裁量結果於七日內處置。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委託人員及參與調查之相關人員,對申訴個案
之內容應負絕對保密之義務。
第十五條 申訴 者如因恐個人權益受損要求暫緩調查,本委員會應以保
護受害人為原則,視具體情況處理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有關推動本辦法所需經費,必要時由所方補助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八條 本章程得經學生大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邀教師及職員出席,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修改。
本章程草案由籌備小組:林淑靜、周君佩、曾彩燕、簡旭伸、陳柏偉、彭揚凱、鄭佩娟、李宛澍、孫瑞穗、林秋、殷寶寧共同討論制定。
備註:本章程以及第一次委員名單已於三月二十五日之林時所務會議正式通過,此委員會於三月二十六日開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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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
草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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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清華大學為預防及處理性騷擾、性侵犯和性暴力,特訂
定性騷擾防治與處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目的在於推動本校教職技工生建立正確的兩性平權
觀念,並就性騷廈、性侵犯和性暴力之相關問題,採取預防及處理措
施,以提供一個免於恐懼威脅的教育環境。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性騷擾、性侵犯和性暴力,是指以不正當性意涵
、性引誘之口話、文字或身體行為及利用性別或職位優勢而造成他人
心理或身體傷害之行為。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條 為處理有關性騷擾、性侵犯和性暴力之申訴案件,持設置性
騷擾防治與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五條 本小組隸屬「校園安全防護委員會」,白教師代表五名(其
中女教師代表至少三名)及職技工代表、畢生代表各一名組成之。本
小組之召集人自小組成員互選產生之。
第六條 本小組教師成員由「兩性與社會研究室」推薦五至七人,請
「校園安全防護委員會,就其中遴聘之,學生代表由學生會產生.職
技工代表由職技工互選產生。教師代表及職技工代表任期兩年。
第七條 本小組可視案件需要延聘校外相關專業領域人員為咨詢顧問
第八條 為防止及處理本辦法第三條行為之發生,本小組應進行下列
工作:
一、教育及宣導:宣導正確的兩性平權觀念,並教育教職技工生
防範性騷擾和性侵犯之行為。
二、調查、輔導及治療:本小組有權對申訴者和被控者進行約談
及適度調查,提供危機處理,並視需要轉介至專責機構進行
心理輔導或治療。對被控者之輔導,依「學生特殊專案輔導
辦法」處理。
三、本小組一旦獲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積極主動調查之。
四、本小組一旦確知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公告,並積極找尋加
害者。
五、評估及檢討:對性騷擾和性侵犯的預防、處置作定期的評估
及檢討,必要時並進行研究分析,
第九條 為落賞本辦法,校方應配和下列措施辦理
一、校方提供硬體設設施,包括辦公室、諮商室
二、應聘專職人員一名。
三、設置申訴專線和專用信箱。
四、非本小組之成員若接獲報案,應立即與本小組聯絡。
五、與校園社團定期舉辦相關宣導及教育活動,製發相關手冊與
資料。並於新生訓練時,開設兩性關係、性騷擾相關課程。
必要時.得強制教職技二生接受相關課程。
六、校方應接受本小組有關校園安全防護之建議,並執行之。
第三章 申訴與處理
第十條 申訴程序如下:
一、發生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事項之本校教識技工生,應要正式具
名之書面資料或口頭方式,向本小組提出申訴,申訴者得要
求不向被控者暴露身分。
二,本小組受理申訴後,應於七天內展開處理,並於一個月內提
出調查報告。但重大案件者得於二個月內提出報告。
三、處理期間,當事人可以要求由輔佐人陪同接受調查。本小組
亦得邀請相關人員參與調查工作。
四、調查結束後,本小組應就調查過程及裁量結果,向有關單位
及「校園安全防護委員會」提出報告,並要求依裁量結果處
置,對學生之懲誡依「國立清華大學學生獎懲辦法」及「學
生待殊專案輔導辦法」而做成裁量;對教職技工之懲誡,情
節輕者,得強制接受心裡輔導及兩性相關課程教育;情節嚴
重者,予以解聘。當事人若有不服,可依本辦第十五條申請
仲裁。
第十一條 本小組成員、學生輔導中心人員、輔佐人及參與調查之相
關人員,對申訴之個案內容應盡絕對保密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本小組若證實申訴者誣陷被控者,應做成懲誡之裁量,並
送有關單位執行。
第四章 調解及仲裁
第十三條 本小組基於當事人的權益、申訴案件本身無法採證周全、
或雙方當事人對事件認知差距過大之考量,得採取調解程序調解之。
第十四條 調解程序如下:
一、調解之前應先有詳盡的個別會談,以瞭解雙方立場,並提出初步
評估。
二、召開調解會議:除申訴者和被控者應出席外,雙方均可由輔佐人
陪同。
三、就調解結果進行溝通、勸導、再教育。
第十五條 本小組對於重大申訴案件、或當事人對裁量結果不服之情
況,教職技工得向「校務仲裁委員會」,學生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
員會」提出申訴。
五章人事與經費
第十六條 本小組應設固定辦公場所。
第十七條 有關推動本辦法所需經費,除在本校相關支出項目下勻支
之外,應逐年編列預算支應之。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校園師生倫理相關問題緊急事件處理辦法
一、本校如發生校園師生倫理相關問題之緊急事件
二、本校同學如遭遇老師騷擾,或認為本校老師有違反師生倫理之情事,
除依本校各種申訴管道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外,可以其名而透
過隱密之方式向學務長投訴。信封上請註明「校園倫理問題,請學務長親
啟」。學務長如認為此事為緊急事件,應立即報告校長,
三、校長在聽取學務長報告後,交由本校重大事件處理小組處理並成立一
具公信力之調查小組,加以調查.除應盡力協助投訴之學生外,且應透過
輔導體系進行輔導。
四、學校及調查小組對學生之隱私權,及學生之一切資料均應維護,絕對
保密。在調查過程中.任何成員不得說此事發言,應由校長指定發言人統
一發言。
五、調查小組向校長及本校重大事件處理小組負賣,其主要任務,在查明
老師有無違反師生倫理或騷擾之情事,立場應力求超然公正。若涉及應由
司法機關裁決之事情,調查小組則不應涉入。
六、校長接到調查報告後,採取必要之措施。,應以維護 學生及老師之權益、名譽與尊嚴為原則。
七、校長對於調查報告之最後結論,如認為有必要,可以適當方式予以公
布。
八、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道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交通大學性騷擾防治與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八十三學年度
第十二次臨行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交通大學為防治全校教職員工生遭受性騷擾、性侵害及處理
相關事務,設立「性騷擾防治與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掌理全校有關性騷擾、性侵害防治與申訴案伴之下列事項
一、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宣導活動之推展。
二、申訴案件處理辦法之訂定。
三、申訴案件之受理及調查。
匹、申訴案件之調解。
五、申訴案件處置方案之建議,
第三條 本會之組織如下:
一、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白校長兼任之,
二、本書之其他委員自主任委員遴聘六或八人(非行政主旨為原則?擔任
之,其中男女各半。任期兩年,得連任之。另得就每一申訴案伴之性質 ,
成立調查或調解小組.並增聘有開人員或法律、醫療等方面之專家二至四
人為該案臨時委員;申訴案件若與學生有關時,應增加學生為臨時委員。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會會務,由主任委員就其
他委員中遴聘之
四、本會得視需要不定期集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五、本會得因工作需求,成立其他特定任務之工作小組。
六、本會之工作人員由學校調配適當人員擔任之。
第四條 申訴人應被告知有那些調查委員,以利申訴人於案件開始調查前
,得聲請與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迴避 。
第五條 申訴人須陳述姓名及職稱或學號,本會方予受理。
第六條 本會封申訴案件之處理結果必須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若當事
人對該處理結果不服,得於兩周內向本會再提申訴,同案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 本會所有委員及工作人員對申訴案伴之當事人、處理過程及結果
應予保密。若有必要得經本會同意後,方能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專人對
外發言。
第八條 本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事件不進行調查。
第九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